一、怎样认定破坏军婚罪
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判定标准,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确知晓另一方系现役军人的伴侣,却仍以暧昧甚至亲密的方式与其保持较长时间的交往,期间更可能蓄意引起该对象与军人配偶的不满及纷争,促使两人的婚姻关系走向终结,从而对军人的家庭幸福构成威胁,导致他们的婚姻关系被割裂且存在严重的破裂风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到破坏军婚罪的案件,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合法配偶;其次,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之间存在着长期且不道德的性关系;再次,行为人有故意挑起或煽动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军人离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让自己能够顺利地与对方结合;最后,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遭受破坏,给军人的日常家庭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军嫂自愿的情况下算破坏军婚吗
在实际案例中,具体判断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行为人明确知晓相对方为现役军人之妻子,即便其所实施之行为得到该军嫂的自愿同意,亦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
若是行为人对相对方是军嫂身份并不知情,则无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此处所指的"明确知晓",主要取决于行为人能否从对方的身份特征、日常生活习惯等方面进行推断与判断。
倘若行为人经过合理推断与推测,即可以认定为已明确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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