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在提出离婚申请时,所需的必要文件包括以下几项:若选择依据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您需要携带本人的户籍记录薄、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以及标准尺寸的个人免冠证件照片;若是进行起诉离婚,则需要提供原告一方的身份证原件、用以证明两人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据、夫妻共同资产的证明文件、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户口簿;涉及到涉外协议离婚的情况,还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生效的护照或其他被法律认可的国际旅行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后户口还在男方家怎么办
在完成离婚手续之后,您的户籍情况是可以被允许迁移至您出生之地(即您母亲的家庭所在地)。
为了实现这一迁移过程,您首先需要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即递交一份主题为“离婚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申请书。
与此同时,您还需要附上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待接到公安局正式同意的批复后,您便可前往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随后再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落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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