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男方不到场怎么判决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男方未能如期出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有可能会拒绝出席而进行相应的审判工作。
针对某一方被传召并无正当理由依然拒绝出席的情况,或是未得到法庭许可便擅自中途退出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了可依相应情况进行缺席审理。
若经过法院两次以上的书面通知或传票传唤后依然未能出席,则法庭将会依法采取措施将其强制带至庭上参与诉讼。
至于原告未按计划出席,在此类情况下,主审法官将依照原告主动撤销诉讼处理,换言之,由于原告未按时参与庭审且未出示适当原因,主审法官将会发出一份公开的、正式的“撤诉裁定书”。
而在被告未能出场的案例中,以下情况需引起我们关注及考虑:①如果被告并未接受到诉讼资料,也就是说,尚未得到相关文书的送达,对此种情况,主审法官将会征询原告的看法和态度,看看是否愿意接受向社会公示,因为这样的情况下,案件将会从简单程序转为常规程序,接下来便是公示期结束后,可依法缺席进行判案;②即使被告已收到诉讼资料,但在庭审期间依然无缘由地未能赴席,这种情况属于缺席审判的合法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二次起诉不准离婚的因素有哪些
当当事人第二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时,如若法官判定其夫妻之间的情感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则不会批准离婚申请。
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过程中,判断是否批准离婚的最重要依据在于夫妇二人感情是否已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当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得出结论认为夫妇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之时,便会驳回离婚的请求并维持婚姻关系。
下述情况也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表现形式:重婚或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配偶以及子女;染上赌博、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夫妇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超过两年时间;以及其他所有可能使夫妻感情受损,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情形。
当任何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庭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应予以受理及批准离婚。
最后,当夫妇经过首次离婚诉讼判决未能离婚之后,双方再度分开居住超过一年,其中任何一方在此期间再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亦应当考虑到双方情感状况,同意进行离婚调解或给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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