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增加房产面积是婚后财产吗
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关于房地产价值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状况,必须按照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首先,若该处房地产原本即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那么,毫无疑问地,此房地产价值的增值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如果这处房地产是由某一方于婚前独自承担全部购房款项,并仅以其名义注册了房产登记证书,那么此房产便可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该处房地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如果是由于市场因素等自然原因而产生的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增值是由于婚后夫妻双方积极参与管理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那么这部分增值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再者,如果这处房地产是由某一方于婚前支付首付款项或由某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项购买,然后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尽管这处房地产仍可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该处房地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却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二婚后男方去世且双方都有子女财产如何分配
鉴于再婚夫妇中的男方离世,并且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的亲生子女的话,此时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问题就需要参考并依照我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予以裁定。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其中所涵盖的关于财产分配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操作性的方法步骤: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婚姻关系仍保持稳定之时,夫妻双方在这段时期内所赚取积累的所有财产,除非事先做过特别约定的除外,其余的一概可视为夫妻之间共有财产。
这里所指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奖金奖励、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对于那些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则并不包含在婚后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因此也就不会参与到婚后财产的分配过程之中。
当男方不幸离世之后,他的遗产将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这个继承顺序中,排在首位的是他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如果男方在生前有任何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也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有共同财产的存在,那么在开始分配遗产之前,首先要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通常情况下,配偶会得到一半的共同财产,剩余的部分才会作为遗产进行进一步的分配。
在处理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合法且有效的遗嘱,那么遗产的分配就应该严格按照遗嘱中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反之,如果没有遗嘱的存在,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法定继承的环节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遗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前曾经承担过较多的抚养责任等,也可以考虑进行非平均的分配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男方或者女方在生前曾有债务未偿还,那么这些债务就必须在遗产分配之前先行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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