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结婚证的事实上存在的婚姻关系若需办理离异手续,仅能依赖诉讼手段予以实现。
具体流程如下:首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撰写起诉书,随后递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在起诉成功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预审评估,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受理。
如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将予以立案,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同时被告亦须提交答辩状。
再次,原告在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需缴纳诉讼费用。
此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审理事宜。
最后,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将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反之,则可能判定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关于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各当事人如欲选择离婚途径,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首先是通过前往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书,同时最好能向工作人员提交有关两人从何时开始共同居住生活的详细证据材料,例如来自于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多种凭证,如此方可顺利经由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手续。
其次则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同样需要提供上述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日期进行准确判定,进而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并据此进行合理的分割分配。
若无法证明双方自1994年2月1日前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通常情况下将难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待补办完成后,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若未能成功补办,则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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