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有关于婚前财产,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在离婚时不予涉及分割。
至于婚后财产,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其分配方式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这些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有协商权,如协商未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同时,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关于婚后所获取的财产,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具体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婚后所获取的财产如果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具体范围包括: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财产加了女方名离婚怎么分
在婚前财产上增加女方姓名之后,该财产便已自然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将被视为共同所有。
在此情况下,关于此类财产的处置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与规定:首先,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原则进行裁决;最后,在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在婚前购置的房产上添加配偶姓名的必要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无谓纷争。
之前外婆生病爸爸去世,我是建档立卡户。去年外婆去世,后外公跑了没管过我们,妈妈是独生女,我和哥哥都在读书,爷爷奶奶在四川农村没有收入,一个叔叔跟家里也关系不好。之前学校和村里的补助金我都给了后外公帮外婆治病。去年我要回了学校给的补助卡。乡下的补助金我一直都不知情,我不知道有多少钱,以为只有外婆有。现在后外公经常找我要身份证,亲戚都说他把我的钱拿走了。今年我妈妈刚把银行的钱还完,马上还医院的钱。疫情严重,生意好妈妈工资最高有一万。哥哥在上大学,我在上高中,家里没房,我们算脱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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