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员两年后自动解除吗
失信名单需要经历一至三年时间方可从公众视线中消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被执行人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故意无理推诿拖延;或者其对执行行动采取有组织性的暴力手段进行肆意干扰乃至故意抗拒,以及存在多项明显失信行为等恶劣情形时,则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定为两年。
若被执行人在失信之时能够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并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亦或是主动意识到自身过往失信行为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措施,那么人民法院便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对于该失信信息的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二年到期后会自动解除。
二、失信人员能担任业委会委员吗
若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则不符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资格要求:
(1)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且在执行刑罚完毕后满五年;
(2)候选人报名截止日起向前追溯至过去三年内,曾出现过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3)候选人报名截止日起向前追溯至过去三年内,曾拖欠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积达到三个月及以上;
(4)由于违法违纪等原因,曾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
(5)具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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