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近期更新2022.12.28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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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二)纠正或者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垃圾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关联法规: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关联法规: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婚姻登记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第七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应加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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