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必须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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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竞业禁止必须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

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

关键人员应包括:

(1)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

(2)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

(3)是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竞业禁止必须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

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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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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