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或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首期付款单据;
4、个人信用报告;
5、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需要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提供本条第1、2、4、5项要求的材料。
(二)银行初审。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银行送审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办理抵押登记。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五)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送来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银行放款。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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