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宫先生是辽宁市一大型安装企业的员工,前两年到哈尔滨施工,劳动报酬从未按月足额发放,去年年底完工回连,单位仍迟迟不予兑现。年前进行结算时,企业负责人还以“企业经营者有自主决定权”、“发给的劳动报酬只要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为由,将各种社会保险从宫先生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理由是算作劳动报酬的一种。企业负责人这种做法把宫先生搞糊涂了,企业将必须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摊到我们头上合理吗?企业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能算成给我们的报酬吗?
解析: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上述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宫先生所在的单位,将本属于单位承担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移给职工,显然违反规定,当事人可将本单位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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