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购房人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帮助购房人偿还债务,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购房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系争房屋是被告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受理日期亦在婚前,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原告帮助被告偿还债务。但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你好!我有一个欠工程款的案子,19年起诉胜诉,20年8月申请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20年12月终结本次执行。在我起诉之前也有一个人已起诉了,他于18年申请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他们于18年11月达成和解并撤销了执行申请,法院为此下发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书,但没有提及是否解封。所以我成为轮候查封。请问是否应解封?
刘丹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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