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强拆的房子如何补偿
合法强拆后,房屋价值、室内物品与装修损失、安置搬迁补偿等因素构成了赔偿总额的确定依据。
1.房屋价值损失。
房屋征收机构应在评估前,对被征询房屋进行详尽调查,补偿亦应以此实有面积为基准。
2.室内物品与装修损失。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需提供行政行为所致损害的证据。
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被征收人未能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记录,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安置搬迁补偿等损失。
除房屋价值外,征收房屋补偿还涵盖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以上费用皆属强拆所致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向拆迁方要求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行政强拆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特定情况下,为满足国防和外交所需,以及为推动政府所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必须进行房屋征收工作。
以下是符合此类条件的具体事项:
(一)国防及外交需求;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重要基建项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环节;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及自然资源保护、灾害防御、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城市公共服务等公共利益事业的需求;
(四)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政府组织实施环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公开发布,以期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低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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