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在通常的例行操作中,有效的婚姻约定期间赠与的所有财物都需进行相应的退还。
首先,关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目的而作出的赠与(我们习惯称之为订婚性礼物),这其中包括财务款项、各类礼品以及信物等方面,受到赠与的一方应该将这些财产返回赠与方手中,如果物品出现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应当按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后进行适当补偿。
其次,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消费,一般来说并不会被要求予以退还原主,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获赠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房屋,除若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外,应归属为二人共有财产。
对在婚后接受的房产,原则上各持股50%;如已签订相关协议,则依协议处理分配。
婚后受赠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仅有某一方获得,否则均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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