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承认吗
如夫妇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签署经过确认的离婚协议,且该协议符合法定要求,便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须以书面形式呈现,由双方签字,且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批准方能生效。
此乃办理离婚程序中的必要步骤。
办理离婚手续时需出示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书中需明确关于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共识性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不必回原籍办理,但须在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办理。
依据现行法律,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者,需前往对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流程如下:
1. 双方亲自前往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2.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详细解读离婚法律规定并接受双方咨询;
3. 审查通过后,发放离婚证书,注销结婚证书。
自此,夫妻关系解除。
如审查不符,将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会出具书面说明原因。
综上,协议离婚可在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虽有明确程序规定,但未按要求操作可能导致无法成功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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