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有投资、经营性质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家庭中,所占比例已经越来越大,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对这些投资性财产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为此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适用本条司法解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离婚时争议的这些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夫妻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对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才依法进行判决。
最后也是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予进行分割处理。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但是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