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遗产继承方式有几种
在涉及到土地遗产继承的问题上,主要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及法定继承等四种合法途径可供选择。
当存在遗嘱时,则须依照其内容进行遗嘱继承或遗赠与相应事宜的处理;若出现遗赠扶养协议,同样应按照协议条款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倘若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存在,那么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处理了。
自继承开始起,继承人如欲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明确的放弃意愿,并在遗产处理前递交到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反之,如果没有任何表示,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完成土地确权程序之后,若户口已迁移至其他地区者,则无法继承確定了归属的土地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确权人仅享有对于确认归属之土地的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并无处置权;因此,这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确权人所有,自然也就无法被视为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根据相关法规,遗产乃是指自然人在离世之时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其性质而不得继承的遗产,则不得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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