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司法鉴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相关法规,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人身伤害事件需要遵守以下特定的操作规程:首先,需寻求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人的协助,他们将接受司法机关的委任,负责处理委托方所提出的司法鉴定需求;而针对非诉讼案件的鉴定,其受托事宜则需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
1. 司法鉴定机构将接受来自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 在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亦可接受其司法鉴定委托。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通过律师事务所来进行此类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后,将会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做出如下决策:
1. 如果该委托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且能立即决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 若无法立即决定受理,则应向委托人开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做出最终决定;
3. 若发现该委托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鉴定材料退还给委托人,并向其详细解释拒绝受理的原因。
最后,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之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士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原则上应由两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共同完成。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因工伤致残之员工在接受完全疗愈后,须携带相关资料至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评鉴申报;
2.待申请人携带医疗机构开具之完整损伤,疾病及伤残诊断证明,如病历报告、出院证明文件、CT检查图片、验血报告、心电图等相关医学诊断数据以及《职工损伤与疾病伤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之后,方可在每周一、周二、周三、周五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工作;
3.鉴定办公室将对申请人所携带之所有材料进行专家审核确认无误后,收取200元鉴定费用。
若材料不齐全,鉴定办公室将出具委托诊断书,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安排鉴定事宜;
4.鉴定办公室将于每周四定期举行鉴定会议,根据鉴定标准作出相应等级或结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自鉴定材料正式接收并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满15个工作日后,由所在单位负责薪酬福利管理的工作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到的全部材料。
你好!我想问一下原告和公司有合同,收对方工程保证金时我替公司给他写了收条,并署名了公司名称和出具了公司证明,并且事情的来龙去脉原告完全颠倒黑白,而且合同也不拿出来,他这是不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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