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好久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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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要求强制购买交强险的,那么在发生交通事之后进行交强险理赔是不是有期限的限制呢?如果过了期限还能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好久

1、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2、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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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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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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