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括哪些内容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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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人都非常的好奇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括哪些内容,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那么合同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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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的利益。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表述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有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些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瑕疵告知义务或使用方法、产品性能告知义务等;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许如果乙不与丙签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签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

华律小编提醒您,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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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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