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 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用以核查身份及户籍状况,请确保户口簿婚姻状态已更新至已婚。
2. 原版结婚证书正本,若遗失也须提供盖有注册记录查询专用章的结婚档案复印件。
3. 离婚协议书,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内容着重阐述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达成共识。
4. 若育有子女,还需提交子女抚养协议书,详细规定子女抚养、教育及财务事宜。
5. 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一般为两张2寸彩色照,背景色可选红蓝二色。
6. 其他所需证明文件(视当地具体要求而定),可能包括财产分割协议、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离婚后男方不给看孩子该怎么做
在离异后,若男方阻挠女方探视小孩,首先可进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接下来的步骤如下:
1. 申请调解。
利用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协助调解。
2. 搜集证据并提出诉讼请求。
倘若非抚养方未获得抚养权,可用离婚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向当地法院提请探望权诉讼。
3. 由法院作出裁决并实施执行。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可能判定探望时间及方式。
如遇执行受阻,则可请求法院实行强制执行。
4. 需留意强制措施的效力。
法院仅能采用拘留、罚款等手段,无法直接干预子女人身或探望行为。
5. 在整个过程中,务必保存所有与探望有关的沟通记录,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6. 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援助,获取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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