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特定情况下,如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达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仍可能会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在处理日常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案件时,我们可以直接参照上述法律条款,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来判断这类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之间要怎么认定个人债务
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所产生的债务。
如同前面所阐述的那样,此类债务通常被视为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另一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可以证明此笔债务用于了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就不属于个人债务,而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来决定由谁来负责偿还某项特定的债务,但是如果他们的协议只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那么这样的协议将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尊重并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在债务问题上做出相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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