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符合法规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法庭证据。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符合标准,提升刑事案件办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参考司法实践,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推出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
此规定的第一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指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数字化保存、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它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信息或电子文件:
1. 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
2. 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信信息,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4.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而数字化形式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则不属于电子数据。
若确有必要,这些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也可参照该规定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二、微信有聊天记录可以起诉欠款人吗
微信聊天记录得以被纳入诉讼程序当中作为有效的举证材料之一,用于追究欠款方的责任。
为了使得该聊天记录能成为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并非伪造之物,并且还需得到诸如转账记录、借据等其它形式的证据支持,以此提升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可能提出异议,进而请求法院对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以确定借款人是否确为欠款人。
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务必准备好相应的起诉状,并将所有相关证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若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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