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书去哪个部门申请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书的申请通常需向员工就业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交。
换言之,当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经医学检查、鉴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后,应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期限内,有雇主、劳动者本人、他们的近亲家属或是工会组织名义进行此项申请的递交。
若雇主未能在此期限内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手续,那么劳动者或其近亲家属、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年后,向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此类申请通常会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部分地区的行政服务中心亦设立了专门的劳动工伤服务窗口,以便于工伤认定申请的便捷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认定工伤申请书范文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1.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详细来说,在该情形中,申请人应当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假如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某项工作行为属于工伤性质,然而用人单位却持有异议,在此种情况之下,证明责任就落到了用人单位身上,其必须负责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并充分地举证,那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依据受到伤害职工所提供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需要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如果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存在异议,或者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异议,他们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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