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各当事人如欲选择离婚途径,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首先是通过前往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书,同时最好能向工作人员提交有关两人从何时开始共同居住生活的详细证据材料,例如来自于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多种凭证,如此方可顺利经由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手续。
其次则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同样需要提供上述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日期进行准确判定,进而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并据此进行合理的分割分配。
若无法证明双方自1994年2月1日前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通常情况下将难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待补办完成后,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若未能成功补办,则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二、没有结婚证的有娃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涉及未领取结婚证书且生育子女的离婚案件相关事宜,详细内容如下:在同居事件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相关法规正式生效之前的此类情况下,双方可被视作事实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双方均有意愿补办二人之间的结婚登记手续,否则无法直接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相应程序。
若出现该类情形,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各方面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妥善解决权利分配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其次,若同居事件发生于1994年2月1日后,则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法律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财产争议问题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若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登记所需的所有条件,并且双方均表示自愿,那么也可以先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在成功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当事人即可针对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此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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