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过世儿媳妇有继承权吗
此问题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儿媳妇在法律层面并未被赋予继承公公婆婆遗产的权力。
但若公婆在生前曾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赠给儿媳妇,或者若丧偶儿媳在此期间承担起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这类儿媳妇便具备了继承公婆房产所有权的资质。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的继承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得参与;如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如何确定债务继承顺序
遗产债务应依照以下顺位进行清算:首先,优先债权;
普通债权;最后,交付遗赠。
优先债权指的是债权人为遗产设定了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等特殊法律效力的权利情况下所享有的债权;而普通债权则是针对未到期款项,原则上应与已到期的债务共同予以清偿。
只有在确保债务全额偿付后仍有剩余遗产时,方可进行遗赠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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