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儿步入婚姻殿堂并将户籍迁往男方家庭时,她依然保有对父母亲产业的继承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皆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无论子女是否已经结婚或户籍是否已迁离原籍,他们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女儿同样拥有继承权,且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所分配到的遗产份额通常应保持均衡。
法律明确规定,继承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刻生效,并依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若存在遗嘱,则应遵循遗嘱继承或遗赠的原则;如有遗赠抚养协议,则应依据协议内容执行。
同时,法律还强调了继承权的性别平等性。
在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一般应平均分配,具体的继承顺序如下:
(1)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及父母;
(2)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如果女儿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将会失去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者;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者;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者。
但若女儿在实施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后,能够真心悔过,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或者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仍可保留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外孙和侄子谁有继承权
关于外孙和侄子的财产继承问题,通常情况下是外孙优先拥有继承权,但如果长辈有意将遗产留给侄子的话就另当别论了。
要是长辈们事先做好了遗嘱或者遗赠协议,那就直接根据遗嘱或遗赠协议来分配财产;当然,如果没有这类文件的话,那么就得按法律规定来处理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已经去世,那么外孙就有权代替他们来继承财产;而对于侄子来说,他必须等到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自己的父亲也都去世后才能获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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