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名下有按揭怎么分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按揭房产问题时,原则上应认定其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在此种情况下,司法实践通常将此类房屋视为个人资产,而不进行分割处理。
但若双方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或者该房屋存在其他复杂情况的,则可另行处理。
对于该按揭房屋是由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费用部分,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判定该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于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则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同时,被判定拥有不动产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也是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冷静期满30天后多少天内有效
1.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日起开始生效。
2.如夫妻双方于婚登机构提出离婚申请,自该日起计三十日内,任一方均可撤销申请;
3.离婚冷静期设为三十天,期满后另需三十日内共同前往领取离婚证,逾期未取视作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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