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损坏房屋赔偿标准
在租赁期间,若出租房内物品出现损毁,业主与租户均有义务确保住房及附带物品、设备设施维持适用且安全的状况:
1. 由于房屋以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自然或合理损耗所引发的问题,租户需立即通知业主进行修复。
业主须在接获租户通知后七日内完成维修工作。
如逾期未修,租户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维修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租户的正常使用,此时应适当降低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 若因租户保管不善或不当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受损或故障,租户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若因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品损毁,则按公平原则进行赔偿。
判断物品损毁的原因主要看是否为人为损坏。
个人租房纠纷的主体仅限于个人,若以单位名义租赁房屋并产生纠纷,则不属个人租房纠纷范畴。
此类纠纷通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第三方或法律机构协助处理。
纠纷往往源于合同条款不够详尽,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各项事宜。
若损坏物品为易耗品,且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则由租户负责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合同到期,租客要租房发票怎么办
若租户有索取发票的需求,房东则需前往当地税务机构办理开具相关发票事宜。
若该房产为私人所有,房东可直接前往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至于税费的承担问题,房东与租户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对于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情况,租户可能会要求开具发票,依照税法规定,应由房东支付相应的税金。
在实际操作中,房东需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至地方税务局代为开具房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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