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离职的可领失业保险金吗
一般情况下,职员主动辞去职务不会获得失业救济金。
依照现行法规,若想兑换到失业保险金,失业者须遵照特定标准,诸如:按序参与失业保险计划,并且所在雇主以及自身均能够合规履行缴纳义务达至1整年;非出于个人自愿终止就职状态;合法途径进行失业登记手续;拥有求职渴望,愿意接受职业培训与职业推荐。
失业保险金乃由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依据法规,划拨给符合上述要求之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津贴,以暂时充当其在失业期遭受工资损失的部分补偿。
鉴于主动离职通常难以归类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因此,倘若系基于个人之不可抗力决定辞职,则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自动离职工龄清零合法吗
根据《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的明确规定,如职员在自动离职后再次决定投入到新工作中,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就将从重新参加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若雇主在这位员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对其实施了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等处理措施,在此期间,该工作人员的视同工龄将被视为零年;否则的话,他的视同工龄和实际缴纳社保年限将与他再就业以后所取得的视同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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