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破产债务谁负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则,个人独资企业在破产之后其所有债务均须由作为投资方的自然人以及该企业本身共同负责清偿。
若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宜,其财产则需遵照以下次序予以偿还:首先是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其次是所欠缴的税款;最后才是其他类型的债务。
倘若在完成清算程序后,仍有债权人的债务未能得到全额清偿,他们有权向投资方提出要求,以投资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补充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公司破产后债务是不是不用还了
需偿还。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其所负之债将由公司剩余资产按债务优先级进行偿还。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依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其次,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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