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日怎么确定
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只要发包方欠付了工程款,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此条规定主张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民事权利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属于约定权利的,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此项权利,那么当事人就不享有该项权利。比如垫资施工的利息,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等。属于法定权利的,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但也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比如本条规定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三)垫资的利息
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最高保护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而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没有约定,法律也保护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垫资的保护力度不如对工程款的保护。
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一般为实际交付工程之日起算,欠款利息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在沈阳2021.08.28以虚构的工程合同被骗8万元(提前预缴的工程结束后垃圾处理费)当时交款时其中有政府工作人员做担保因为信任才缴纳款项,2021年10月1日我要求报警解决收款方于10.10日打回收款3.5万元。现在收款方失联无法要回余下欠款。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