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纠纷案怎么判
法定继承案件遵循如下基本原则裁判: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均等;
2、对于生活困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者,可在分配遗产时获得更多份额;
4、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得获取遗产分配;
5、继承人经协商同意后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6、依附于被继承人生活或对其供养较多的人员,可获适当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开始时间怎样认定
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明确规定:自被继承人离世之际起,继承人便可依法承继其遗留之财产。
倘若存在多名具有继承关系之人于某一特定事件之中不幸离世且死亡时间难以准确判定之时,则应推定其中无其他继承人者首先离世。
若诸位均拥有其他继承人而且辈分各异,则应推定辈分较高者先行离世;若辈分相当,则应视为同时离世,彼此之间并不产生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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