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某将购入并于当月办理产权的普通住宅对外出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刘某出售的普通住房已满2年,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问:于某有一套前几年购买的商品房,想要对外销售,应当如何确定这处房产的购买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四)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张某将一套位于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房对外出售,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张某将位于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房对外出售,暂免征收土地增税,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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