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患重大疾病如何结算工资
劳动者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的薪资待遇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行发放,具体支付方式乃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并制定。
依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若是企业员工因病或者因工受伤而不得不停止其现有的工作进行医学治疗的话,则应当根据该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企业服务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了病假工资被扣两千多怎么办
当员工在罹患疾病或遭受工伤之外的其他原因而需要接受治疗时,在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企业需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病假薪资或疾病救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病假薪资或疾病救助金的支付额度,可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但必须保证其不低于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以请假名义扣除员工薪酬中的缺勤部分,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有权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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