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遗嘱没有到公证处公证有法律效益吗
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之时,未经公证的遗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几种遗嘱形式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首先,伪造的遗嘱依法无效。
遗嘱方在立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虽具备行为能力,但之后却失去该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有效性。
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下的遗嘱亦属无效。
遗嘱中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最后,受欺诈、胁迫而立下的遗嘱同样无效。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并未受到任何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乃其真实意愿的体现。
关于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若遗嘱人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则可请求公证机关派遣公证员至遗嘱人所在地进行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若遗嘱人欲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亦须由原公证机关负责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老人去世前说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关于老人逝世时口头遗嘱财产分配的有效性,需强调这需要有合法的证人见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遗产继承事宜的明确规定,若老人生前订立的口头遗嘱被判定为无效,则可依据法定继承人顺位顺序依次进行遗产继承。
在此过程中,各相关继承人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确认遗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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