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在诸多层面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这两种保险产品的强制性有所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性质保险,其支付并非强制性的义务,而是基于商业的考虑而购买;相比之下,交强险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即所有合法上路行驶的车辆主都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也被赋予了强制保险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在赔付原则方面,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依据过失责任原则来判定保险人应负之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来说,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却是按照无过失原则予以认定的,即并非依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协议,而是依据相关法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最后,在赔偿范围方面,第三者责任险设有众多免赔项目,而交强险在排除故意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下,覆盖了几乎所有类型的交通事故,且避免了对免赔率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什么意思
当发生车祸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就是保险公司最多能赔给第三者的钱数。
如果第三者的损失多于这个数额,那么保险公司只会赔定好的那笔钱,多出来的就不管了;如果第三者的损失少于这笔钱,那保险公司就会按实际损失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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