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可以当做证据吗
网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认可与支持。
然而在实际应用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重要法律要点:首先,作为诉讼证据的网络聊天记录务必具备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样才能被法庭认同并采纳;其次,此种类型的证据还需要具备相关联性的特征,只有与案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才能发挥作用;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我国,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被视为间接证据的一种,因此不能单独或直接用于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方删除好友,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吗
法院有权调取已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
该类数据能被归为“视听资料”范畴,存在以其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的可能性,然而,仅可将之视为间接证据来采纳。
在特定的司法情境下,微信聊天记录方可作为有力的诉讼证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证明价值。
关于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需要确认其使用者身份以及记录内容没有经过删减或篡改。
若聊天记录已经被篡改,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则无法被认可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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