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的区别

近期更新2022.12.30 浏览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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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票据有承兑期限的,在承兑期限到期后才能要求付款人付款。而有些持票人可能因资金的需求,在票据未到期时,要求银行将票据变现,这种行为称为贴现,那么民法典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的区别?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一、民法典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的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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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贴现是否属于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而票据贴现不属于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无论广义还是狭义方面来说,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其实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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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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