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抵顶刑期吗
罪犯于监外执行期间,理应计入服刑期内。
倘若监外执行的缘由得以消除(例如病体痊愈或哺乳期终结),而此时刑期尚未完全结束,该罪犯仍需重新回归监狱继续完成剩余刑期; 然而,若其刑期已至期满,便应立即予以释放。
所谓“监外执行”乃是指对那些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罪犯而言,因存在某些不适合于收押在狱中进行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将这些罪犯交付给特定的司法机构,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
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尚未获得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得实行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需要担保人和监护人吗
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对罪犯采取保外就医措施。
对于此类申请,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申请,而保证人则需经过监狱、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确认。
若罪犯无亲属、监护人陪伴,可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合适的保证人。
保证人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书面保证书。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其所患何种疾病被视为严重疾病,以及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均需由执行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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