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商贸企业,主要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实际经营模式为,公司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将收购款支付给卖方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我公司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请问我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贷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赁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所述情况,并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因此,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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