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合同解除之后,若工程已经顺利完成施工环节,承包商有权请求发包方依据施工图纸以及各项详尽的说明手册、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展开及时有效的验收程序。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至生产使用阶段时,必须要达到如下几个基本要求:
(1)各类生产性项目以及辅助性公用设施,需严格按照既定设计要求完成所有施工流程,确保其可满足现实生产使用需求;
(2)针对主要工艺设备的配套,应当经过系列性的负荷试车测试,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种产品;
(3)对于必要的生产设施建设,同样应当严格遵循设计要求完成所有施工环节;
(4)生产准备工作应能充分适应新生产线投入运营的实际需求;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均需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6)对于生产性投资项目,例如工业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类情形: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特殊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若合同有明确的诉讼管辖约定,且未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合同约定;多方被告:如涉及多方被告,且各被告住所地不同,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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