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托与诉讼信托有何区别

近期更新2022.12.30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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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现阶段产生了很多相关的经济产物,比如说信托业务,虽然信托诉讼等问题已经在人们的生活各处都有了体现,但是很多人还是不了解信托的相关法律。那么债权信托与诉讼信托有何区别?信托诉讼主体中债权债务人指的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信托诉讼主体中债权债务人指的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债权信托与诉讼信托有何区别

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对该债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当委托人设立诉讼信托让受托人收取债权时,诉讼信托与债权信托具有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二者也有区别:

1、信托财产不同。诉讼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包含诉讼实施权在内的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上述实体权利的转移并非核心,只是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转移而已,其诉讼实施权才是核心。在债权信托中,信托财产仅为债权,且该债权并不当然包含诉讼实施权。即使债权信托的受托人为实现债权进行必要的诉讼,也不意味着债权含带诉讼实施权,更不意味着该债权信托转变为诉讼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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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方式和信托目的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主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管理债权或其他权利,而不包括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债权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种。不仅有实现债权的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而且还有增加债权价值而采取的投资管理等方式。

3、法律意义不同。诉讼信托具有双重法律意义,既具有信托法意义,也具有诉讼法意义,是信托法和诉讼法共同关注的对象。因此,诉讼信托不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还要考虑到诉讼的政策要求。债权信托仅具有信托法意义,它只是信托法上的一种信托类别,无须考虑诉讼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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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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