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在法律层面上,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所对应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其各自的目的、本质特性、适用的受众人群、法律基础以及执行单位以及拘留期等多种因素之间。
以下将对此做更为详尽的分析比对:
首先,就目的与实质特征而言,刑事拘留被视为一种诉讼性的司法手段,旨在保障刑事审判程序的顺畅进行,并且并不具备惩罚性的意图;而行政拘留则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工具,其主要目的为惩罚并教育那些违反了行政法则却尚未触及犯罪界线的人士。
其次,两者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存在显著差异。
刑事拘留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而行政拘留的建立,则来自于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的重要行政法律法规。
第三,从适用的对象群体来看,刑事拘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罪犯或是重大的嫌疑人;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规人士。
最后,关于具体的执行机构,刑事拘留的决策权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来行使;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力仅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派出所行政拘留后放出来还会管民事赔偿吗
行政拘留作为一项典型的行政处罚手段,无疑意味着当事人须承受一定程度的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承受这一行政责任的同时,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人身伤害,那么他还必须对受害人负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尽管行政责任无法完全取代民事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拘留的惩罚,也并不妨碍我们继续追究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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