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提供虚假证据违法吗
在行政诉讼的执行过程中,若诉讼参与人员或其他涉案当事人蓄意伪造、掩盖、销毁相关证据资料,或者提供不实的证明文件,从而严重妨碍司法机构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工作,法院有权依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严肃的教育警示、勒令签署承诺书以进行真诚的检讨和悔悟,甚至可以施加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以及最长十五天的拘留措施。
倘若此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那么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二、行政诉讼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是判撤诉还是判缺席
1. 倘若原告在接到法院传讯后因缺乏恰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出庭,则此案将被视为撤回起诉处理,不予进一步审理与裁决。
2. 然而当原告收到由法院发出的传票,明确告知其应诉事宜的具体地点及时间后,若仍无合理解释拒不出席,或未经法庭批准擅自中途退场,法院通常会视作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而非继续进行案件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3. 然而,若被告在此情况下提出反诉,法院仍然有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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