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的,是指不能自由处分,并不是绝对不能处分。《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进行让与或者设定负担。

基础关系,实际上是原因关系。比如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是合伙合同(法律行为),再如尚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的遗产的基础关系是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共同继承关系);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是夫妻关系(身份关系)。应当向同学们指出:在学说上,基础关系往往就被直接称为“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关系”,看书的时候要仔细分辨这类术语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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