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开庭时如何争取缓刑
在审理盗窃案过程中,有望获得缓刑者可实施如下策略:首先,应真诚反思自身行为,积极补偿受害方损失,以期获得其谅解;其次,应当提出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盗窃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且仅需面临短期监禁;最后,务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此为初犯而非累犯,因累犯无法享受缓刑待遇。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入室盗窃只要入室就是既遂吗
入室盗窃行为一经捕获即可视为已经生效。
入室盗窃只需要成功潜入他人住所便可构成既遂,即便尚未窃取金钱财产亦可。
对于此类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国家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处罚,同时并处或是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并不等同于普通盗窃,其并不受盗窃金额以及犯罪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便足以构成盗窃罪。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人员常常会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相混淆,这无疑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于此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入户既遂说,另一种观点则支持盗窃既遂说。
前者认为,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作为衡量依据,因此应当判定为犯罪既遂;后者则认为,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标准是以结果的发生作为衡量依据,因此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取到财物作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
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那么应当判定为犯罪未遂。
至于入室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则取决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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