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春节休假规定,农历年的最后一天至新年第六天即为法定假期时间范围,其中,若在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和正月初三这三个时间段需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至少相当于其日工资的300%作为加班酬金,且不得以此为由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或调休。
而对于在正月初四至正月初六期间需要员工加班的情况,单位则应向员工支付至少相当于其日工资的200%作为加班酬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

二、可以追讨十年的加班费吗
诚然,加班费亦具有时效性。
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其针对加班工资的索偿申请需遵循特殊的仲裁时效要求。
换言之,无论是在劳动者在职期间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之内提出此类主张均被视为合法合规且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
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已逾一年,劳动者未能按时提出加班费主张时,则需受仲裁时效的制约。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将暂时中止。
待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方得重新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可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应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仲裁申请。
倘若您能够证实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或者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一年内终止,同时您也在这一年内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您或许仍有机会追讨长达十年之前的加班费。
请务必注意,这需要您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您的权益确实遭受了侵犯,并且您已经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捍卫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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