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孙女代位继承权可以剥夺吗?
《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如果未成年孙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不能剥夺其代位继承权。

遗嘱能剥夺代位继承权吗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客观条件是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即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继承人,而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最后,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并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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