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是哪个部门受理的
在我国,对于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有两种行政复议途径可供选择:第一,可以直接向做出决定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其次,若涉及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决定,可根据个人情况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例如,如果想对县级公安局的决定进行复议,当事人既可寻求县政府帮助,亦可求助于上一级公安部门。
再次,如对国务院部委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或政府提出复议请求;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定。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后证据可以要回吗?
要想重新提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新诉求不能建立在已经申请撤销、但并未改变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之上;第二,申请人如果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先前撤回申请是被迫或违心之举,那么就可以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提出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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